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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海曙区清水环通一期工程内河节制闸工程(二期)下林河闸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2-01 06:20:04 分类:产品二类 点击量:

  你单位提交的海曙区清水环通一期工程内河节制闸工程(二期)下林河闸项目的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17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海曙区清水环通一期工程内河节制闸工程(二期)下林河闸项目建设需要接续使用宁波市海曙区沿江泵排群工程(一期)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3302032022L000118),土地坐落于海曙区高桥镇合心村,土地面积0.2683公顷,其中农用地0.2683公顷(含耕地0.268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批准土地用途为施工便道。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5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收到此批文后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海曙区清水环通一期工程内河节制闸工程(二期)下林河闸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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